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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作为送达机关:如何在跨境案件中运用1965年《海牙公约》

律师作为送达机关:如何在跨境案件中运用1965年《海牙公约》

参与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方大多知道,未能妥善通知对方当事人是撤销仲裁裁决最主要的理由之一。鲜为人知的是:在俄罗斯,执业律师有权依据1965年《海牙公约》机制,以自己的名义向境外送达文件——与法院和国家机关享有同等地位。本文解析其运作方式及其对您业务的实际意义。

一、1965年《海牙送达公约》是什么

《关于向境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及非司法文件公约》(1965年11月15日,海牙)是国际程序法的核心文件之一。俄罗斯于2001年加入该公约。

机制简明:如需向境外人员送达文件,您向相关国家的中央机关提交请求,由该机关负责实际送达并返还送达确认书。

与其他通知方式相比的主要优势:

证明效力强:送达由外国国家机关出具正式文书予以确认 请求本身无需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既适用于司法文件,也适用于非司法文件(索赔函、通知书、协议草案等)

二、俄罗斯的特殊立场:律师作为有权限机关

公约第3条规定,请求由"依请求国法律有权限的机关或司法官员"提出。大多数国家对此作限缩解释——仅限法院和国家机关。

俄罗斯在加入公约时作出扩大性声明,明确将执业律师(адвокат,即依据《俄罗斯联邦律师活动与律师制度法》取得资格的律师)纳入有权限人员范围。

实践意义:俄罗斯执业律师可以自己名义启动《海牙公约》送达程序,无需等待法院委托,也无需申请司法部协助。

俄罗斯联邦律师公会委员会已就该机制的适用发布详细操作指引。

三、为何重要:降低仲裁风险

在国际商事仲裁中,未妥善通知当事人是依据1958年《纽约公约》第5条第1款(b)项及《贸法委示范法》第34条第2款(a)项(ii)目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法定理由。

《海牙公约》送达方式可降低风险的典型场景:

向刻意回避接收邮件的合同对方送达诉前索赔函 合同中缺少有效通知地址时,通知对方仲裁程序已启动 向境外债务人送达保全措施申请 固定文件接收事实,防止对方日后声称不知情

在常规通知方式(电子邮件、快递)之外叠加使用公约机制,可构建多层证明体系,在外国法院申请执行时极难被推翻。

四、切尔内舍夫律师事务所的实践

本所专注于中俄双方参与的跨境争议、在俄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及在境外执行俄罗斯裁决。依据《海牙公约》送达文件,是我们在争议早期阶段用于降低程序风险的工具之一。

如您的合同对方位于中国、独联体国家或欧洲,且希望确保通知程序在法律上无懈可击,欢迎联系我们咨询。

结语

1965年《海牙公约》允许在无需认证、无需法院参与的情况下向境外送达文件 俄罗斯明确将执业律师纳入有权提出此类请求的人员范围 该机制在国际仲裁中尤具价值,可有效排除"未妥善通知"的抗辩 俄罗斯联邦律师公会已就该工具的适用制定操作指引
2026-05-26 21:12